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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校车价格事故赔偿责任要清楚

2015-01-20

  不清不楚的赔偿一定意味着责任认定上的不清不楚,责任都认定不清,又怎能预防悲剧重演

  10日,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一辆校车,在途经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干子村时翻入水库,致车上11人死亡,包括8名幼儿。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即7月13日,部分遇难者家属已与当地政府签订赔偿协议,每户遇难者家庭获赔56万元,待遇难孩子火化之后,赔偿款将全部到位。

  每一起校车事故都直接触动了社会关于孩子保护的底线共识,纵观近年数起校车事故的处理,所在地政府无不高度重视,处理方式也几近一致,事故发生后都是政府主动出面,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以期望冷却舆论的关注。

  赔偿金额只是事故赔偿的一个方面,由谁赔就更为复杂。目前所曝光的校车事故,绝大多数都是由地方政府出面,主动“赔偿”。按理说,政府一般非此类事件的直接责任主体,那么,完全拿财政的钱来予以赔偿,只能被视为是一种垫资。但这类事件的官方说明中,几乎都是用了“赔偿”一词,且赔偿协议也是由遇难者家属与政府双方签订。

  作为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政府主动出面,及时化解遇难者家属的索赔难等后续问题,值得肯定。但是,如果事件善后赔偿一味由政府“包揽”,不得不面临的质疑是,作为非直接责任方,匆匆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是否有“花钱买平安”之嫌?

  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及时拿到足够的赔偿款固然是必要的也似乎是唯一的救济与补偿。然而,任何一起校车事故之于公共的意义,却绝非是拿赔偿的金额来衡量的。赔偿款是如何构成的,具体由谁支付?除了赔钱之外,谁应该对事件负责?作为监管者的职能部门,又该对事件作出怎样的行政性担责?等等疑问都需要向公众交代清楚。

  校车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的清晰划分,一方面能明确相关人责任,另一方面让校车安全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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