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对驾驶人苏某某从事校车业务构成危险驾驶罪进行判决,对苏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二佰元,判决结果已生效。
据悉,2019年5月17日早上7时13分许,苏某某驾驶闽FCJ6**号小型面包车在湖高线从事校车业务,核载6人,实载15人,14人均为某小学学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定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并判决生效。这也是永定区首例因驾驶面包车从事校车业务构成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件。
温馨提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客运车辆严重超员有何危害?
校车、客运车辆严重超员,容易引发爆胎、制动失灵等意外,也会增加车辆的行驶不稳定性。而一旦发生事故,就是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
孩子们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
乘车安全关乎生命安全
一时大意
就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
希望驾驶人不要贪图蝇头小利
莫把孩子们的生命当儿戏
家长、孩子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
增强孩子的交通安全防护能力
教育孩子不搭乘农用车、拖拉机、货运三轮车及无牌无证车、“黑车”、报废车、超载车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合格的客运车辆应办理运营手续
提防不要把孩子送上“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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