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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校车)
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别克商务车送幼儿园学生放学回家途中,因严重超员被庆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核查,车辆核载7人,实载26人。
近年来,庆云县人民法院与县公安局、检察院积极履职、依法监督、通力协作。自2017年以来,该县法院共审理严重超员从事校车业务、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10余件,对110余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金,保障了在校学生和入园幼儿的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如今已接近开学季,法官再次提醒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驾驶人及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请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运学生,切勿超员载客、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请学校及学生家长积极配合交警,主动监督并教育学生自觉抵制超员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远离犯罪。
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良玉 通讯员 郑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