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校车事故的原因恐怕不能仅仅停留在肇事车辆和司机这个层面。
首先,一些地方校车的监管确实存在难题。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许多幼儿园属于民办的“家庭作坊”,这类幼儿园没有足够的运营经费,在校车的选择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都存在困难。即使发现了严重问题,因没有出事常常也只是罚款了事,这就很可能给重大事故留下隐患。
其次,即使是严格实行管理,现行的校车管理制度也存在“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困境。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都有管理职责,而规定的职责太过泛化,操作性就不强,加上各地区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管理能力极不均衡,一些地区弱化管理的情况普遍存在。
第三,对幼儿园校车如何管理法律还有漏洞。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如此规定,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实在难以保障幼儿乘车入园的安全管理。
从以往的事故处理来看,由于肇事者往往没有赔偿能力,多数是由当地政府出面赔偿。这种快速且大额的赔偿主要是出于维稳目的,而且,在赔偿和处理肇事者之后,确实能够平息矛盾,达到维稳的预期效果。但是,这样做必然产生错误的导向作用,一方面,它造成了“赔钱就可以解决”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致使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继续抱有侥幸心理,而不重点关注事故的事前预防,最终起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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